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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0日 浏览次数:12667 来源:后台管理员

自2005年商务局成立以来,我县未出台过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在项目洽谈过程中,为吸引企业落地鹤庆形成投资,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管理,给予不同的优惠措施,具体如下:

一、各个企业均可享受的优惠措施

(一)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二)享受国家、省、州、县各级政府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政府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协助解决乙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政府负责完成项目区红线外“三通一平”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二、“一企一策”措施

(一)给予企业免收县本级征收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按成本价(成本价包括:征地费、安置补偿费、地上构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建设用地审批费、中介费等)出让;

(三)根据不同的产业政策积极向省、州为企业争取扶持资金。

(四)工业优惠政策。

  1. 对完成目标任务,依法纳税,且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经审批核准后,在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的担保费支出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贷款担保费补助。

  2. 对企业超正常储备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企业合理分摊库存、依法缴纳税收后,由县财政给予超库存原料储备带框利息50%的贴息补助。

  3. 对全县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和依法纳税的重点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对形成的贴现损失,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给予补助贴现损失的50%。

  4. 为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将继续协调州人民政府、州担保公司给予贷款担保和协调确定信贷规模及额度。

  5. 县人民政府将继续向省、州争取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1. 积极开展项目融资和招商,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建立优质资源政府担保制度,积极开展抵押贷款,加快优质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

  2. 推进中小旅游企业特色化和专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专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

  3. 鹤庆县支持酒店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1)按照五星级酒店标准进行设计和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被国家星评委评定批复为五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予以奖励1600万元。

(2)按照四星级酒店标准进行设计和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被云南省星评委评定批复为四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予以奖励1400万元。

(3)按照标准设计和投资建设,被大理州星评委评定批复为三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予以奖励800万元。

(4)本办法出台前,已和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在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项目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5)现有的酒店、招待所、建筑物等通过扩建、改造升级达到新标准,予以以下奖励:

①通过扩建、改造并被大理州星评委评定为三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②通过扩建、改造并被云南省星评委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③通过扩建、改造并被国家星评委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 特色民居客栈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五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定为四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评定为三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2. 农家乐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五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评定为三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农业优惠政策。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政策

(1)对受让主体实行财政补助。从2014年至2017年,州、县财政对连片流转承包耕地、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且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连片流转100—500亩的单个规模化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连片流转500—1000亩(含500亩)的单个规模化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连片流转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单个规模化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2014年至2017年,对每年新增流转承包耕地100亩以上、长期吸纳当地流转出承包耕地农户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吸纳人数每人每年给予经营主体200元补助。

  1. 林下经济发展政策

(1)林下种植方面:从2014年起至2017年,全州每年重点扶持6万亩新发展林下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0元(其中州级每亩补助50元,县级每亩配套补助50元),共补助600万元(其中,州级财政补助300万元,县市配套补助300万元)。

(2)林下养殖方面:州级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发展12个林下畜禽养殖场(大牲畜养殖场养殖规模200头、匹以上,其他养殖场养殖规模万只、羽以上),每个养殖场补助5万元。

(3)森林资源采集及加工方面,州级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扶持12家加工企业或林农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5万元;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面,州级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发展州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项目12个,每个补助10万元。

  1. 核桃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和引导力度。一是扶持核桃幼林抚育示范基地项目,州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县市配套200万元,扶持项目20个,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州、县各10万元);二是扶持龙头加工销售企业和加工营销大户,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用于引进和培植核桃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核桃果、核桃仁加工营销大户。

  2. 蚕桑产业发展政策

(1)草茧丝生产能力建设补助。茧丝企业每年新增1组800绪以上自动巢丝机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在县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2)蚕桑副产物利用开发补助。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助蚕桑副产物生产企业做好土地征用、流转工作,并对建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在县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1. 现代农业庄园发展政策

(1)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持的杠杆撬动作用。省级现代农业精品庄园主要依靠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现代农业精品庄园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庄园发展的意见》规定,从2014年至2017年,对认定为州级现代农业精品庄园的,每个一次性兑现4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认定为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一次性兑现10万元的扶持资金。从2014年至2017年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现代农业庄园、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每年重点扶持9个县级现代农业庄园、18个示范家庭农场。对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庄园的每个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对认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扶持。

(2)强化金融支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农业庄园发展的支持。积极落实并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优惠贷款对现代农业庄园的扶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探索现代农业庄园以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

(3)进一步规范用地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代农业庄园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优先安排。在不改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向现代农业庄园流转。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政策。从2014年起,被评定为州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示范社申报兑现州级5万元资金扶持。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专项资金15万元,扶持5个县级示范社,每个示范社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

  2. 蔬菜产业发展政策。从2015年至2019年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0万元,用于蔬菜生产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品牌创建、考核奖励及扶持蔬菜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纪人。

(1)加大蔬菜生产设施建设投入。整合各级各部门项目资金投入,优先支持建设蔬菜生产小水窖、冷库、蔬菜储藏窖、蔬菜大棚、喷滴灌等农业生产设施,冷库(不低于200立方米)按每立方米100元给予补助,蔬菜储藏窖(不低于100立方米)按每立方米100元给予补助,钢架蔬菜大棚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喷滴灌按每亩100元给予补助。小水窖、小水塘由农业、水务、扶贫等部门整合项目资金予以扶持建设。

(2)扶持蔬菜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纪人。对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给予每亩100元的扶持。对每年组织收购县内蔬菜200吨以上到县外销售的蔬菜营销经纪人给予每吨20元的奖励。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发展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蔬菜生产龙头企业,对年种植1000亩以上并进行加工销售、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在鹤庆县内注册公司的蔬菜生产龙头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年种植500—1000亩并进行加工销售、年产值在250万元以上、在鹤庆县内注册公司的蔬菜生产龙头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按《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庆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扶持。

(3)加快蔬菜品牌创建。鼓励蔬菜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三品一标”认证、品牌认证。对蔬菜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 奶牛产业发展政策

(1)加强对奶业发展信贷支持。2014年—2019年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奶业发展。

(2)加快发展奶牛规模养殖

①经申报对验收合格的家庭牧场,财政给予每个2万元补助。

②经申报对验收合格的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小区),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并优先申报国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机械化挤奶站建设项目。

③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鼓励乳品加工企业或其他行业资本投资建设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到2019年,争取全县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达20个。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照“六有”(有基地、有加工、有展示、有品牌、有文化、有市场)标准建设现代农业庄园。达到现代农业庄园、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按《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庄园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奖补,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省、州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项目。

④大力扶持农户养殖奶牛。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引进奶牛养殖,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县级给予奖励。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资金在县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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